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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民催6号申请人: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6685857668),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苗圃。法定代表人:王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盘红梅,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10005125443233,出票金额为1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出票行为交通银行绍兴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新昌县雄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神怡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绿茶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安米诺氨基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希顺碳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500元,由申请人湖南凯丰活性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余 廉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甄淑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