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晓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719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市涪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平华,男,住四川省射洪县,该公司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张晓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张晓蓉当场履行了给付物业管理费439元的义务,遂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