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卫国与被上诉人谭伟宁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国,谭伟宁,李永平,赵占杰,赵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国,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伟宁,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李永平,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占杰,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占军,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科,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卫国与被上诉人谭伟宁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你院判决认定“李卫国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原审卷宗中仅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人为李永平与平陆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那么,你院认定李卫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是什么?二、原审第三人李永平与上诉人李卫国之间订立《房屋出让协议》时,其是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目前的登记权利人是谁?三、本案中《房屋出让协议》的签订发生在案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重审时,应注意查明案涉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是谁,原审第三人李永平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卫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梅智勇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