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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李某某与谢某某、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