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李某某与谢某某、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