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应发与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承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发,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承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28号原告:黄应发,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与经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燕,经理。被告:王承文,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发与被告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承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应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退还原告黄应发。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