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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佘猛与孙进国、汪腊梅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164号佘猛、孙进国、汪腊梅: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佘猛与被执行人孙进国、汪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佘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进国、汪腊梅支付货款45000元、垫付的诉讼费46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佘猛与被执行人孙进国、汪腊梅达成了只要求被执行人孙进国、汪腊梅履行40000元货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其余的货款、垫付的诉讼费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佘猛自愿全部放弃,且被执行人孙进国、汪腊梅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