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沈思、尤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沈思,尤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868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贺兰县。被告:沈思,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尤冉,女,住宁夏贺兰县立岗镇银星村5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薛卫华。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沈思、尤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