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学起与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陈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起,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陈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535号原告:张学起,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振生,经理。被告:陈振生,男,汉族,居民。原告张学起与被告陈振生、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学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经营所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6年2月1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为据,两次借款共欠原告246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学起未能提供被告陈振生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退还给原告张学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