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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义博诉被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民初2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劲松、徐琳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烟台高新区的中海国际社区(海悦府)68号楼2单元701号房。房屋交付时,原告发现被告规划图纸与沙盘图宣传不一致,原告购买的房屋视线被遮挡,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本院经审查认��,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