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庞全法,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汪自强,陈菊芬,汪治兴,张卫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投资人:庞全法,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58号。负责人:顾雪军,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金张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菊芬,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锦程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庞全法,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庞全法,男,195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宇龙东路。法定代表人:汪治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汪自强,男,195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陈菊芬,女,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汪治兴,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张卫香,女,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原审被告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钢友冶金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庞全法、汪自强、陈菊芬、汪治兴、张卫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