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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志群、刘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群,刘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彭志群,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刘海荣,男,1945年5月17日生,汉族,地址: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彭志群与被执行人刘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刘海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志群赔偿款共计600元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海荣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