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异10号郭学用与周运生��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用,周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4执异10号异议人郭学用,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文化路**号。被执行人周运生,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大树坪街**号。在本院执行郭学用与周运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学用对本院(2017)湘1124执466-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学用认为被执行人周运生有意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认为本院执行局关于郭学用与周运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1124执466-1号执行裁定书与事实不符。请求:一、申请撤销(2017)湘1124执466-1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2016)湘1124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自���出异议十五日内,由周运生配合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三、若十五日内未能过户成功,则严格按照(2016)湘1124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执行周运生一次性支付郭学用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郭学用称周运生并未在2017年1月4日到道县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周运生只是在广业开了一个房间让购房户去房间过户,郭学用称此事所有的购房户均可证实。二、郭学用称并非是他自己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自己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周运生一起去房产局过户,但周运生置之不理。三、郭学用称其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直至2017年6月2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期间,从来没有接到法院和周运生的任何电话和通知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就直接被驳回了执行申请。周运生辩称。一、自己已于2016年12月份就已经为郭学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资料��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请了房产局的两位工作人员到广业大酒店的816号房为24户购房户集体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郭学用当时也去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郭学用直到2017年4月11日都没有前往房产局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缴纳38000元的过户手续费。后来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动,房产局无法办理房产过户。二、郭学用想把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转卖出去,不愿意多过户一次多缴纳38000元的房产过户手续费。还有就是郭学用自己还要建房,还欠我23000元的购房尾款,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就一拖再拖,最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查明,异议人郭学用与被执行人周运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周运生并无拒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房产证转变为不动产权证,现已无法��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异议人郭学用与被执行人周运生在庭审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周运生已为郭学用办理好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但郭学用却一直不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手续费,后因政策变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同时异议人郭学用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执行人周运生不积极履行调解协议,有意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间,导致异议人郭学用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学用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路生审 判 员 欧共清助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