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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于辉与张学然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于辉,张学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陈于辉,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张学然,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于辉与被执行人张学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78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于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于辉生猪款5000元及利息、交通费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法查找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汤建国审判员 刘高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