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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桂芬与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芬,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411号 原告杨桂芬,女。 委托代理人石凤来,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可权,男。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延,系该村书记。 被告常素文,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芬与被告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