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桂芬与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芬,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411号 原告杨桂芬,女。 委托代理人石凤来,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可权,男。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延,系该村书记。 被告常素文,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芬与被告崔可权、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英守村村民委员会、常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