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金枝与林平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枝,林平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727号原告:王金枝,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平安,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王金枝与被告林平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枝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平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枝负担。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一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