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克良、杨伟诉被告徐彭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989号原告:杨克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彭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渊,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良、杨伟与被告徐彭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克良、杨伟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