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明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明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51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明卜,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明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明卜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杨明卜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