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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丽丽、王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丽丽,王攀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79号申请人:唐丽丽,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王攀峰,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唐丽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攀峰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丽丽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攀峰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攀峰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王攀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