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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6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玉玲与许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玲,许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6民初21号原告:徐玉玲,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曙光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玲,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仕刚,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临沭县郑山镇宅子村***号,身份证号。原告徐玉玲与被告许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玉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4.05元,减半收取计7937.02元,由原告徐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桑  吉人民陪审员 拉巴次仁人民陪审员 伦珠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玛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