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26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玉玲与许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玲,许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6民初21号原告:徐玉玲,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曙光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玲,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仕刚,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临沭县郑山镇宅子村***号,身份证号。原告徐玉玲与被告许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玉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4.05元,减半收取计7937.02元,由原告徐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桑 吉人民陪审员 拉巴次仁人民陪审员 伦珠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玛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