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与李长安及一审被告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董小平、谢占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李长安,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董小平,谢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河滨南路西段。负责人:董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安,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中段付*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董小平,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洛南分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谢占敏,男,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上诉人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亿农公司洛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安及一审被告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董小平、谢占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富亿农公司洛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富亿农公司洛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富亿农实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