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菡与孟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菡,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菡,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孟亮,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李菡与孟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阶段,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15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孟亮名下位于开封市东方今典1号楼东单元2层202号房产一套,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依法评估、拍卖。本院委托河南开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值为1775300元。经一次依法公开拍卖,2017年6月5日,竞买人李玉杰以15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亮名下位于开封市东方今典1号楼东单元2层202号房产的查封;二、前述房屋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李玉杰所有。三、由买受人李玉杰应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单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