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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嘉辰与康建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辰,康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孙嘉辰,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康建朝,男,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嘉辰与被执行人康建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48873元、案件受理费3270元、公告费1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700元,本案在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于另案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信街13号4层1号房屋,2017年4月18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本院查封在先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该院案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本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已将查封的房产移送该院执行。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