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镇东、朱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镇东,朱斌,何定龙,杨晓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镇东,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定龙,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晖,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黄镇东因与被上诉人朱斌、何定龙、杨晓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307号之一民事��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数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涉案合同履行义务除给付货币外,主要合同履行义务应为商铺、土地、公司印照、印章等的移交,股权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这些均属于其他标的,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合同所涉应交付的不动产均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守约方有权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约定,故本案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原审被告继续履行涉���《股权转让合同》,给付股权转让款,故本案合同履行义务之一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朱斌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