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瑞杰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杰,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096号原告蒋瑞杰,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赵玉平,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蒋瑞杰诉被告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使用期限2年,年利率60%。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托不还。被告赵玉平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赵玉平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玉平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玉平未到庭,未质证。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本院在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综合全案的基础上认证如下:原告蒋瑞杰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使用期限2年。该借款到期后,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没有偿还,故原告提出本案诉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蒋瑞杰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玉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弋长河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