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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轲轲犯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轲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91号被执行人:李轲轲,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在安徽蜀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轲轲犯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没收李轲轲个人财产五万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轲轲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轲轲没收财产五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博晓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