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安超与吴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超,吴斌,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699号原告刘安超,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永红,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超与被告吴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超撤回对被告吴斌、张永红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