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安超与吴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超,吴斌,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699号原告刘安超,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永红,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超与被告吴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超撤回对被告吴斌、张永红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