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倪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倪宇,熊克平,张元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70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乾,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宇,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熊克平,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元华,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新街子150号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62198K。代表人:鄢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倪宇、熊克平、张元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