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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张邦岭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张邦岭,冯雪梅,江西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昌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邦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邦岭,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冯雪梅,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江西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邦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昌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邦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张邦岭、冯雪梅、江西兴利恒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昌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由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骥审判员  钱锋审判员  吴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