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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陆荣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荣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073号罪犯陆荣炮,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荣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0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7日、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陆荣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荣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陆荣炮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荣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4.6分,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评为2016年度优秀学员。罪犯陆荣炮于2016年11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陆荣炮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荣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荣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