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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锡华、王艺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锡华,王艺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锡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颖,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华,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锡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锡华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适用前提是王锡华与王艺颖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这是认定合法债务是否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基础。从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只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亦未对王锡华与王艺颖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查明。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不能证实,则诉讼时效的适用无从谈起。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则需要进一步查明涉案借款从还款到期日至起诉请求日之间王锡华有无主张过涉案债权,涉案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情形。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双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形下,直接依据王锡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锡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王 鹏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树学书 记 员 王百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