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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王继河、张红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王继河,张红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孟宪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春,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河,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张红专,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河、张红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