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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士富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士富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士富,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士富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士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士富在尚志市尚志镇笃信一条路15号其租的被害人付某1家西屋,用打火机将自己的绒帽点燃后,用被点燃的绒帽将西屋的天棚点燃,给付某1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9元。经侦查,被告人谭士富于2017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士富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谭士富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谭士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士富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笃信一条路15号其租的被害人付某1家西屋,酒后产生自杀的念头,并用菜刀割其脖子,自杀未果。后用打火机将自己的绒帽点燃后,用被点燃的绒帽将西屋的天棚点燃,其躺在屋里欲自杀,后被消防队员救出。因放火,给付某1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9元。被告人谭士富于2017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谭士富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付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付某1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谭士富的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谭士富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士富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7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付某1报案称:自家的房屋(地址尚志市笃信委1组15号)被租户谭士富故意放火将房屋点燃。接警后,笃信派出所工作人员迅速出警,发现付某1家被人纵火,犯罪嫌疑人谭某1处于喉部受伤状态,笃信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往医院医治。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凌晨12时许,我和我老伴毕洪山在家睡觉,一开始有人敲门,我老伴怕有人图牟不轨害我,不让我出去,过一会有人敲我家的门我起来的时候看见我院子里有亮光,我意识到着火了,我就出去一看,正是我家着火了,我就进屋招呼老头往外走,后来知道是我家租房户谭某2放的火。我弟弟付某2说消防队员将住在我家西屋的租房户谭某2救出来的,谭某2当着我弟弟和消防队员的面说火是他放的,他说他不想活了。证人付某2的证言:2017年1月23日凌晨0点多,我听说我姐姐付某1家失火了,我就去看看,我到的时候看见我姐姐和消防队员还有其他人在她家院子里站着,这时我姐说,她家西屋租户还在屋里,于是我就和消防员一起营救西屋里的人,消防员让谭士富出来,但谭士富不出了,最后消防员就把西屋窗户玻璃砸碎进到屋里,将谭士富救出来,谭士富说火是他放的,他不想活了,后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将他带走了。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尚志市消防大队的战士。2017年1月23日凌晨12时,左右,我们消防大队接到警情,称笃信友谊委1组15号百姓家失火,需要救援。接到命令后我就和我同事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老百姓也挺多的,火势刚刚起来,这时候有人说西屋里有人,我就劝屋里的人出来,但那个男的不出了,那个男的说你们不有救我,你们就火就行,我死不了,因为火势挺大的,我们怕他有危险,就将玻璃砸碎进屋将他给拥了出来。证人毕某的证言:2017年1月23日凌晨1时,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家着火了,我就赶紧下楼打车去我父母那里,我到了以后就看见一排消防车在我母亲家门口,房子还着火,火势挺大的,我母亲在院子里我问我母亲西屋有没有人,我母亲说不知道,我从后窗户看到西屋炕上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我以为这个人被熏坏了,我就找了一个木棍将窗户玻璃砸碎,我刚要进屋,消防队员过了拦着我不让我进去,消防员进去把西屋炕上躺着的人拽出来,我一看这个人正是租我父母房子的谭某2,当时谭士富脖子那里有一个口子,出血。我小舅子付某2就问谭士富,招呼你,你咋不出来呢。谭士富说我不想活了,我想死,火是我放的。当时我挺生气,就骂了他几句,有一个警察就在大道上问谭士富,你先自杀还是先放的火,谭士富说他先自杀,后放的火,后来谭士富就被警察送医院去了。证人张某2的证言:2我和付某1是邻居,我家在他家西院住。2017年1月22日晚12点多钟,我起来上厕所看见外面非常亮,我感觉挺奇怪的,我就从窗户望外看,看见我家东院付某1家着火了,我就赶紧喊我家人起来,我又去喊付某1家的人,后来大家都起来了,有的帮着救火,有的拉自己家的东西,后来也不知道是谁报警了,消防队的人来了把火救灭了。证人周某的证言:2017年1月23日凌晨0时50分,我听见邻居砸我家门喊着火了,我就出去看看,我看见我家西院邻居付某1家西侧房子着火了,而且火势已经向东蔓延,我怕火烧到我家,我就赶紧把我家的东西往出搬。后来我看见警察把付某1家的租户给拉走了,这个男的租户还跟警察说,火是他放的,他还说他该死。证人王某的证言:我与付某1家是邻居。2017年1月23日半夜,我们都睡觉了,就听见有人敲门说着火了,我出去是消防车都来了,我听见付某1家租户说,我该死,房子是我点的。申请书:被害人付某1向法院提出申请,其放弃对被告人谭士富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尚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谭士富放火烧毁房屋现场情况。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谭士富放火给付某1家造成经济损失10419元。被告人谭士富的供述:2017年1月22日晚上9、10点钟,我在尚志镇笃信街一条路15号老毕家租的西屋一间半屋子住,当晚我喝了一斤白酒,因为我条件不太好,离婚多年,就一个人生活,喝酒喝多了之后我就觉得活着没啥意思,就不想活了,我就在厨房拿出菜刀割自己的脖子,我给我自己脖子割出血了,就把刀仍在炕上,我就躺在炕上等死。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没死,我就想把房子点着烧死自己,我就出屋拿老毕家的梯子,踩着梯子从老毕家西侧的通风口转进天棚用我平时用的打火机把自己平时带的绒帽点着,引燃天棚里的锯沫子,我就在天棚里等死,后来火烧到我屁股,我就感觉太热了,我就受不了了,就就没有死的决心,我就从天棚上下来,回到西屋睡觉。后来邻居发现着火,就来就火,警察也来了,他们敲我的房门,我不想见人,就没给他们开门,后来警察把玻璃砸碎了,我看不出来不行了,就出来了,后来警察看见我脖子上有伤就把我送医院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士富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谭士富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士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