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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松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596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井雨,弓棚支行行长。被告:张松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