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古勤妮与王长海、祝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勤妮,王长海,祝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93号原告:古勤妮,女,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长海,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祝素芳(又名祝小欣),女,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勤妮与被告王长海、祝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长海、祝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勤妮撤回对被告王长海、祝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勤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