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华、杜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华,杜萍,重庆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658号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0号25栋3号。法定代表人:郭一南,董事长。被告:郑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8日。被告:杜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新南路164号0702。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华、杜萍、重庆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