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洁与唐学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唐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女,1991年生,汉族,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唐学旺,男,1986年生,汉族,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洁与唐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唐学旺到案后,其就自动履行偿还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丛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