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洁与唐学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唐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女,1991年生,汉族,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唐学旺,男,1986年生,汉族,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洁与唐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唐学旺到案后,其就自动履行偿还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丛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