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富丽学校、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富丽学校,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511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银综合楼(第十二层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潮州市富丽学校,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北端西侧。主要负责人:黄志鹏。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路670号华达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黄志鹏。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伟,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富丽学校、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