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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774张东昇与阮永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昇,阮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昇,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阮永荣,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张东昇与被执行人阮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51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阮永荣确认结欠张东昇借款160000元,付款方式:阮永荣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张东昇8000元。二、如阮永荣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阮永荣给付张东昇违约金20000元,张东昇可以就阮永荣未支付款项部分及违约金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阮永荣未自觉履行,根据张东昇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1850元。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第一期按约向申请人履行3万元,申请人张东昇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以上事实,有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5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玮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