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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36年06月10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58年05月07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03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