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36年06月10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58年05月07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03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