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仁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72号罪犯张仁良,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仁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4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4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赔500元发还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仁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赔500元发还被害人,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