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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祥利、吕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利,吕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祥利,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吕春明,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祥利与吕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