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甘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现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甘剑,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执4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甘剑在樟树市天心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现因执行办案的需要,需对其所有股权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剑在樟树市天心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兔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