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才剑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才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才剑,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才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7)桂06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才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邓才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才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邓才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才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才剑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小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