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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479号被告李某,地址:庆城县,联系方式:155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任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