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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793张家岭与阮爱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岭,阮爱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93号之一原告:张家岭。被告:阮爱华。原告张家岭与被告阮爱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阮爱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期间,本院书面告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44元及公告费用。原告张家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岭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张家岭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