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793张家岭与阮爱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岭,阮爱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93号之一原告:张家岭。被告:阮爱华。原告张家岭与被告阮爱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阮爱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期间,本院书面告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44元及公告费用。原告张家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岭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张家岭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