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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319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杰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金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可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胡犇,杰盛金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可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杰盛金品公司:1.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乐可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强于2015年9月25日就其新开发的外观设计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授权,2016年2月10日公告后颁发专利证书。该专利名称为“尾板(W08)”,专利号为ZL20153037××××.2。沈强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乐可多公司,由乐可多公司实施投放市场上,产生良好的反应,专利产品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经调查发现,杰盛金品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该行为冲击了乐可多公司的销售市场,扰乱了消费者视线,使得专利产品销量大幅下降,给乐可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11月21日,乐可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强经委托申请并进行了公证保全证据。为维护乐可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杰盛金品公司辩称:1.其不知道乐可多公司对被诉产品申请了专利,如果存在侵权,其主观并非恶意;2.被诉产品并非其制造,是其向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宇公司)购买的,数量少,没有库存,也没有模具,具备合法来源,应当免除赔偿责任;3.乐可多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50000元过高,因杰盛金品公司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和规模小,主要业务是销售,不存在制造;被诉产品价格低,销售数量少,且杰盛金品公司主观无恶意,即便要求承担责任,也应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判决。故,请求驳回乐可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沈强设计并于2015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尾板(W08)”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37××××.2。2016年6月15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转移至乐可多公司。该专利第2年度年费已缴纳。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安装在把手尾端的装饰板,设计要点在整体造型和图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2016年11月21日,乐可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门楣上方标有“杰盛金品五金”广告招牌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场购买货物一件,支付货款150元,获得收款收据、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刘某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相机对上述店铺外观及周边环境、所购物品拍摄了照片,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上述公证处对此出具(2017)粤佛珠江第104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载明“2016年11月21日,今收到69*6红古铜拉手货款150元”;所附送货单抬头“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载明“2016年11月21日,69*6红古铜1把,150元”等内容,收款收据及送货单均盖“佛山市杰盛杰门业配件”章。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物,封存箱内有带执手、尾板的内外面板锁具一付,该执手装载在锁具两面板中上部,尾板装载在其中一面板的下端。尾板及执手即本案以及(2017)粤73民初1023号案被诉产品。本案被诉产品图片如附件二所示。乐可多公司称被诉产品及其包装盒均无生产厂家标识、信息,结合杰盛金品公司的经营范围推定由该公司制造、销售;杰盛金品公司对该产品由其销售并无异议,但称产品外包装盒、与被诉产品一起的面板背部顶端印有“PY”标识,该标识系攀宇公司的商标,尾板、执手、面板可分离,由于该锁具产品系成套出售的,乐可多公司购买也显示成套取得,由以上标识可证明该产品由攀宇公司制造转售给杰盛金品公司的,杰盛金品公司连外包装都无更换,不存在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将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比对,乐可多公司认为两者均为尾板,整体均呈平板形状,两端窄中间宽,平板外侧面轮廓整体呈大致弧线型轮廓,外侧面具有不规则的凹槽;平板上设置有花纹图案,平板上端的花纹图案包括向平板外侧延伸的叶状雕花,叶状雕花的下方设置有两根弯曲并相对的茎状雕花,茎状雕花与叶状雕花围成的空间内是花蕊,花蕊包括圆环状的花丝,花丝的外侧围有一圈环形阵列的花粉囊;平板下端的花纹图案跟上端的花纹图案对称;平板两侧均设有类似浪花的图案,并且上下、左右对称;平板的中央有圆台,圆台上有方形沉孔,沉孔内有一个圆形的通孔,圆台的外侧有一个围绕圆台的圆环;平板背面具有两个凸起的柱子,并位于通孔两侧,通孔上方设logo图案。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杰盛金品公司称存在如下不同:1.被诉产品设计的通孔形状是方形,区别于专利授权外观设计的圆形;2.被诉产品设计平板背面凸起的柱子位于通孔上下两侧,区别于专利授权外观设计的左右两侧,承认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另查明,杰盛金品公司系江杰成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4月29日,注册资本50000元,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乐可多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由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一张,显示“2017年2月23日,金额3420元”等内容。乐可多公司称该票据适用于本案及(2017)粤73民初1023号案,杰盛金品公司存在制造、销售的多种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大。杰盛金品公司则称支付150元购买的产品是一整套盒装产品,由多个部件组成,单独销售被诉产品尾板的价格应更低;公证费票据还适用两案之外的其他多起案件,不能仅在此两案中分摊。上述事实,有乐可多公司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被诉产品实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票据,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杰盛金品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1.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攀宇公司产品画册(附卢某栽名片);3.攀宇公司“PY图形+攀宇”商标信息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攀宇公司信息网页打印件。杰盛金品公司称攀宇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卢某栽、监事卢某叶设立,该两人也是平时杰盛金品公司业务往来的联系人;与被诉产品一起的面板背部及包装盒上印制的“PY”标识与以上商标标识相同,证明系攀宇公司的产品。乐可多公司经质证认为,杰盛金品公司未提交购销合同以及付款记录证实发生过被诉产品的交易;包装盒上虽印制“PY”标识,但未印制在执手、尾板上,且缺少攀宇公司“PY图形+攀宇”商标中的“攀宇”两字,也没有印制攀宇公司的地址,不能认定包装盒内产品为攀宇公司制造、销售,杰盛金品公司可以制造被诉产品后更换锁具产品中的尾板和执手;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真实性存疑,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注册与攀宇公司有关的微信号,进行聊天再截图。经确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屏抬头显示“浙江永康攀宇卢某栽”,微信号:×××,昵称:攀宇锁业(栽),有其发出的5月20、21、24、26日朋友圈截图,部分聊天时间显示2016年6月,截屏中显示如下内容:“2016年6月1日下午2:58(己方发图片)黄古1件红古5件,短的红古5件(己方发图片)这款2件,2016年6月1日下午3:04(己方)价格帮我理一下,大把手的好多都是偏贵了(对方语音)(己方)好没问题。2016年6月12日下午2:13(对方发图片)(双方语音)2016年6月12日下午3:11(己方)转账给浙江永康攀宇…¥20000.00”;部分截屏抬头显示“攀宇老板娘”,聊天时间显示2016年8月、10月;在未知聊天时间、对象的截屏中显示如下内容“(己方)传真过来对账没(对方)已经对了(己方发图片)老板娘,这次很麻烦了,跟你们拿的这款拉手上面执手和下面的底盖都被乐可多告了。两个案件律师费都要花一万多。我和固盾商量了,这货你们生产的,一直都是在你家拿,虽然拿得不多,但是厂里多少要帮我们负担部分费用,打赢了官司也对你们攀宇厂有帮助,你看看什么意见?(对方语音)(己方)现在赚着的是毛一样的利润,操的是白粉的心,我现在的货全部要求有订单送货单,就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现在输赢都不知道,输了你们这些款式可能就只能全部下架了。如果赢了就可以继续用(对方)你说的也是,但做生意肯定有风险的,其实你们佛山用我的很少,都是刘某严那卖出去的多,他这次有被告吗?(己方)应该有的。烦啊。你们以后做产品要先申请专利再生产才行,不然我都不敢卖了。这个费用我们肯定不会全部让你们出,但是东西从你们那出如果官司输输了对你们损害最大,所以也希望你们负担部分。一半律师费总要吧。(对方)人家专利我们都不知道的,杨总昨晚上也发短信息我老公,我看了,其实杨总比你卖得更少,他去年就自己做模具生产了。你们那里有钱可以扣所以想到这问题吗?你们现在最关键是怎样打赢这场官司,以后做生意日子还很长,而不是早就想要我出这个问题,如果这样做,以后那个厂敢和你们合作?(己方)货款这块你不用操心,该付的不会少,我不是那种人。我只是很受伤,需要厂里帮我们撑腰,这也是你们的责任。”产品画册标注“攀宇锁业”,封底印有攀宇公司名称、地址、门市部及电话等信息,未发现与被诉产品相同的尾板产品图片;第12265977号“PY图形+攀宇”注册商标由攀宇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2014年8月21日,使用商品/服务为第6类保险柜、弹簧锁、挂锁、关门器(非电动)、金属包装容器、金属钩(扣钉)、金属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钥匙;攀宇公司系卢某栽、卢某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栽,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成立日期2010年3月16日。经查验,与被诉产品一起的面板背部顶端及包装盒上印制的“PY”标识与上述“PY图形+攀宇”注册商标中的“PY”标识相同。本院认为,乐可多公司是名称为“尾板(W08)”、专利号为ZL20153037××××.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起诉时合法有效,乐可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关于被诉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被诉产品为门锁面板上的尾板,与涉案专利产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两者存在杰盛金品公司所述的通孔形状、平板背面凸起的柱子位置的区别,由于尾板的通孔系安装孔,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尾板是安装在把手尾端的装饰板,其背面凸起的柱子属尾板产品的内部结构,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上述区别通常不容易被注意到,不会对该尾板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由此可认定两者近似,被诉产品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关于杰盛金品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涉案公证书证实乐可多公司自杰盛金品公司处公证购得侵权产品,杰盛金品公司对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可认定;因侵权产品系工业制品,具较复杂的造型、图案及细微花纹设计,需有专用的模具、机械设备及特定的生产环境实施制造,杰盛金品公司的经营范围虽包括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但涉案公证书并无体现杰盛金品公司的营业场所具备制造条件,在本案盒装产品可拆卸成多部件、各部件可自由组合形成新的盒装产品的情况下,杰盛金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加工不排除系对各部件产品的组装,不排除存在杰盛金品公司陈述的该侵权产品非其制造的可能性。乐可多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杰盛金品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该指控应予驳回,其要求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杰盛金品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杰盛金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乐可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乐可多公司诉请杰盛金品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证书并无反映取证时,杰盛金品公司的店铺内有库存其他的侵权产品,乐可多公司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杰盛金品公司提出的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现杰盛金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未能核实真实性,且能看到聊天对象的部分没有具体聊天内容,有与本案诉讼相关的聊天内容又不能确定聊天对象以及佐证具体的交易业务,杰盛金品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攀宇公司之间存在与本案侵权产品相关的购销业务往来;与侵权产品一起的面板背部顶端及包装盒印制的“PY”标识与攀宇公司的“PY图形+攀宇”注册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且攀宇公司未到案陈述;攀宇公司产品画册中未展示与侵权产品相同的尾板产品图片。杰盛金品公司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向侵权产品来源于攀宇公司,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难以支持。杰盛金品公司仍应就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乐可多公司无证据确定其因杰盛金品公司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杰盛金品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本案亦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杰盛金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杰盛金品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店铺所处的环境,结合乐可多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的合理开支,如确实发生的侵权产品购买费、聘请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多案中予以分摊的公证费等,考量这些费用的必要、正当性,以及购买的盒装产品中还包括另一起诉讼中的被诉产品,本院酌情确定杰盛金品公司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乐可多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15303XXXXX.2、“尾板(W08)”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三、驳回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035元(该受理费已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佛山市杰盛金品五金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朝阳审 判 员  程方伟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顾文琪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附件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