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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秋亭与龚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亭,龚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201号原告叶秋亭。被告龚保群。原告叶秋亭诉被告龚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秋亭诉称,2013年7月左右,龚保群及其妻子曹中慧二人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2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归还欠款,还约定了月息2%,借款到期龚保群仍未还款,2015年11月4日龚保群、曹中慧重新向我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事宜,后原告苦寻被告龚保群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龚保群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秋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