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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64号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罚金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3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经本院两次实施网络查控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02执1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