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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3号。法定代表人何树兰,局长。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梧州市塘源路78号。法定代表人蔡倩欣。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