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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东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汉族,孝感市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